(2016)浙0702民初11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金华市婺城区天唯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金华市婺城区天唯娱乐会所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151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天唯娱乐会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1328号。经营者:刘志广,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金华市婺城区天唯娱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小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庾寒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