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顾长东与淄博钰禄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长东,淄博钰禄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顾长东,男,1966年2月1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钰禄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河村东。法定代表人:宗艳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顾长东与淄博钰禄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纯 义审判员 韩克波审判员孙启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