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1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桂某乙、桂某丙等与桂某甲、朱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某甲,朱某,桂某乙,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19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伯辉,江苏列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桂某戊。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鸿庚(特别授权),江苏丁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桂某乙。上诉人桂某甲、朱某因与被上诉人桂某丙、桂某丁、桂某戊、原审原告桂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房屋权属认定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桂某甲、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卫平审判员 顾连凤审判员 潘贻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