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其它案由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郭某某其他案由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