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20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章红其、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章红其,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201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66号。负责人赵大哲,行长。委托代理人严长华,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一纯,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红其,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法定代表人林汶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章红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现已停业,被执行人章红其为浙江省上虞市人,本院目前无法查知其具体住所地。执行中,本院仅扣划到被执行人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398.45元,现已退付申请人。另查,本案中章红其向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玉环路168号2幢103室的房屋目前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故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向相关部门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8日,本院依法将俩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被执行人德鑫房地产开发(苏州)有限公司是本院(2016)苏0507执256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该案目前未有效执结。本院将本案执行中的查控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确认,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