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傲日其楞、娜仁其木格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傲日其楞,娜仁其木格,格西格吉日嘎拉,乌云高娃,那顺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270号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3326-6,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银钢,系该公司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傲日其楞,公民身份号码×××,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娜仁其木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2月2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格西格吉日嘎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乌云高娃,公民身份号码×××,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那顺吉日嘎拉,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托克农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傲日其楞、娜仁其木格、格西格吉日嘎拉、乌云高娃、那顺吉日嘎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03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继 宏审判员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