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宝山诉张克强、张冰、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宝山,张可强,张冰,赵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556号申请执行人马宝山,男,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张可强,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张冰,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赵淑华,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马宝山与张克强、张冰、赵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张克强、张冰、赵淑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马宝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宝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商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