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5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与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537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注册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镇政府东配楼206室,实际经营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3号楼703室。法定代表人:孙建云,董事长。南京朗驰集团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驰公司)与北京兴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朗驰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兴宜公司给付货款53564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570元。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兴宜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兴宜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机动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兴宜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X号楼X层X-X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XXXX**号)已被本院及其他法院多次查封。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兴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朗驰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4134元及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兴宜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朗驰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兴宜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 岗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