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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执3680号

刘莹与夏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80号

申请执行人:刘莹,女,1983年11月5日出生。

被执行人:夏源,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刘莹申请执行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8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莹于2016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夏源给付148006元。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夏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夏源名下有机动车一辆(车牌号:×××),本院已将上述车辆档案予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的实际下落,暂时无法处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夏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莹申请执行标的148006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夏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81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莹发现被执行人夏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任爱平

审 判 员  焦 岗

代理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