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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执8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872-1号祖格格。,女,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栋****号,联系电话158××××8825吉会霞。,女,汉族,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山水富地**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6××××4082梁春梅。,女,汉族,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丽春西路中泰世纪花城*期*单元***号,联系电话138××××2890祖格格申请吉会霞等人格权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涧民三初字第0041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三初字第00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