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名富、郭振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名富,郭振林,郭振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名富,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昌,会昌县永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林,男,1970年2月15日生,住会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生,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会昌县。上诉人李名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名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昌,被上诉人郭振林、郭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郭振生与郭振林是否共同侵权,郭振生的责任情况,一审没有查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郭振林已被判刑,其不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79元,退还上诉人李名富。审 判 长 李 鸿审 判 员 胡小娥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