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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名富、郭振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名富,郭振林,郭振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名富,男,1953年8月4日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昌,会昌县永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林,男,1970年2月15日生,住会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振生,男,1975年8月6日生,汉族,住会昌县。上诉人李名富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名富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昌,被上诉人郭振林、郭振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郭振生与郭振林是否共同侵权,郭振生的责任情况,一审没有查清。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郭振林已被判刑,其不应承担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会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279元,退还上诉人李名富。审 判 长  李 鸿审 判 员  胡小娥代理审判员  杨 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