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托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洋、高扬卓与鄂托克旗康成贵石灰石矿、代立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洋,高扬卓,鄂托克旗康成贵石灰石矿,代立强,张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449号申请人杜洋,女,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申请人高扬卓,男,汉族,1988年3月2日生,籍贯内蒙古乌海市,个体,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鄂托克旗康成贵石灰石矿,组织机构代码L2811XXXX,住所地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负责人杨永义,系该石灰石矿矿长。被执行人代立强,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生,个体。被执行人张相军,男,汉族,个体,1972年6月19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洋、高扬卓申请执行鄂托克旗康成贵石灰石矿、代立强、张相军、鄂尔多斯市联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相军、代立强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召日 格图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