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克军与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克军,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林克军被执行人: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文荣林克军与德阳市顺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克军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40000.00元,权利人林克军至今尚未受偿金额240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桂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