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2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高旭东与李有兵、郭兰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旭东,李有兵,郭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内0622民初2935号原告高旭东,男,汉族,1977年2月27日出生,神华准能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有兵,男,汉族,1964年3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兰女(系被告李有兵的妻子),女,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职业、现住同上。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高旭东诉被告李有兵、郭兰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俊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旭东及被告李有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兰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旭东诉称,2016年5月11日,被告李有兵向原告高旭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2分,同时出具了借据一支,双方约定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期满后,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高旭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6年5月11日到实际给付之日按照2分计算的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李有兵辩称,认可原告高旭东的诉讼请求,我和被告郭兰女是夫妻关系。被告郭兰女未答辩,也未出示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高旭东将将现金10万元出借于被告李有兵,当时双方约定的利息是2分,到2016年5月11日,双方再次就原有的借贷事实重新书立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到2016年5月31日,而且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2分。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双方建立起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高旭东将本金10万元,交付于被告李有兵,而且双方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借款发生于被告高旭东和被告郭兰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承担共同给付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有兵、郭兰女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高旭东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5年5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高旭东已预交115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有兵、郭兰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段俊合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