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执1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118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18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钟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投资人:周创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港气体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律师费及反诉受理费等共计4025元,以及负担本案执行费50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本院在(2015)穗荔法执字第3470号案中已查封广州市白云区和丰汽车散热器厂的两台压力机,现正执行拍卖中,本案的执行有待被执行财物的结果。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1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雁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