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8执3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春合,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8执3836号申请人齐春合,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村。法定代表人孙井全,社长。申请人齐春合与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7月21日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8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解除齐春合与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签订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合同》。二、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村大道东地块土地0.3亩恢复地貌返还齐春合。三、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春合二〇一五年土地流转金二百八十五元。四、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齐春合违约金五千元。五、第三人北京海发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对第二项判项载明责任予以配合。申请人齐春合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地貌并返还流转土地0.3亩且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涉及被执行人密云区巨各庄镇海子股份经济合作社恢复地貌并返还流转土地案件多起,且地块与地块之间不具有相连性,目前无法确定流转方地块的四至;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和机动车辆。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8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士广审 判 员 郭必荣代理审判员 宿 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