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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毛雪峰、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毛雪峰,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24民初370号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昔阳县江口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武栋,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珍珍,女,职工。被告毛雪峰,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乔晓珍,女,1982年12月2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程海文,男,1975年11月19日生,汉族,昔阳县人。被告毛雪美,女,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昔阳县人。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昔阳信用社)诉被告毛雪峰、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昔阳信用社委托代理人郝珍珍、被告毛雪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昔阳信用社诉称:2014年12月31日,被告毛雪峰在我社贷款79万5千元,于2015年12月25日到期。但截至2016年6月21日,被告毛雪峰仍拖欠贷款本金79万元及利息176764.42元未偿还,被告程海文、毛雪美为担保人,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毛雪峰归还贷款且被告程海文、毛雪美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毛雪峰辩称:贷款事实存在,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清,我愿意逐步还清贷款和本金。被告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未做答辩。原告就其主张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1、借款借据、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及签字样本、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结婚证、房产证;2、担保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及签字样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房产证共有人承诺函;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品清单、贷款明细查询;4、抵押登记证明2份。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被告无异议,本院认定以上证据能够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1日,被告毛雪峰与原告昔阳信用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间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贷款金额为79万5千元,月利11.3025‰,逾期利率为1.5‰。被告毛雪峰和乔晓珍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位房屋一套,该房产登记所有人为被告毛雪峰,被告乔晓珍与被告毛雪峰为夫妻关系,并且被告乔晓珍签订家庭成员同意借款意见书和在抵押合同中以共有人身份声明同意抵押该房产,被告程海文和毛雪美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房屋一套,该房产登记所有人为程海文,被告毛雪美与被告程海文是夫妻关系,并且被告毛雪美签订家庭成员同意担保意见书和共有人抵押承诺函;担保期限均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被告毛雪峰在贷款期间还贷本金5000元,利息100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形式合同约定权利和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本案中,原告昔阳信用社与被告毛雪峰签订金融贷款协议,原告昔阳信用社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毛雪峰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本金和利息义务,被告毛雪峰、乔晓珍亦未履行担保义务,被告程海文、毛雪美作为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信用社要求被告毛雪峰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6764.42元的请求于法有据,要求被告毛雪峰和乔晓珍与被告程海文和毛雪美履行担保义务的要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雪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90000万元及利息176764.42元(共计966764.42元)。二、原告昔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毛雪峰和乔晓珍抵押的房产、被告程海文和毛雪美抵押的房产经拍卖、变卖、协议折价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其他之诉不予支持。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67.64元,由被告毛雪峰负担,被告乔晓珍、程海文、毛雪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志宏审 判 员  王 磊人民陪审员  赵森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吕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