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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执2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罗仕勇、林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罗仕勇,林娟,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25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永安街56号。法定代表人钱海燕。被执行人罗仕勇,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被执行人林娟,女,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新安镇裕华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2578-X。法定代表人王万鑫。被执行人王万鑫,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罗仕勇、林娟、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73993.9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173993.92元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罗仕勇、林娟、浙江金恒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万鑫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521执2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