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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兰所申请执行秦计卫、武二花义务帮工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兰所,秦计卫,武二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81执155号申请执行人秦兰所,男,1967年10月5日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秦计卫,男,1971年3月27日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村人,农民,住本村。被执行人武二花,女,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原平市长梁沟镇羊圈村人,农民,住本村。申请人秦兰所申请执行秦计卫、武二花义务帮工纠纷一案,原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秦计卫、武二花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合议此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平市人民法院的(2015)原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怀礼执行员  李俊廷执行员  岳满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