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英、马万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军,任行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支行与王英,马万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万哲应付给申请人借款利息289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5元,经查被执行人马万哲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凤翔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封军辉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