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3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崔振华与北京欧典艺家家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华,北京欧典艺家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3654号申请执行人:崔振华,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欧典艺家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生,董事长。崔振华与北京欧典艺家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典艺家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京02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崔振华于2016年6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欧典艺家公司给付案款22653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欧典艺家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崔振华申请执行的案款226532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欧典艺家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4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