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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2015)辰民特4号罗某某申请宣告童某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童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罗某某,女,湖南省新邵县人。被申请人童某某,男,河南省唐河县人。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罗某某称,2011年9月28日,被申请人童某某从怀化乘火车前往辰溪,后不知所踪。经家人四处找寻,至今下落不明。为此,向本院申请宣告童某某死亡。申请人罗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申请人罗某某、被申请人童某某身份证、户籍卡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身份以及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2012年7月17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童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失踪,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立案侦查的事实;3、2015年9月4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证明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童某某失踪后,公安机仍未有失踪人童某某消息的事实;4、辰溪县火马冲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拟证明被申请人童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12时许失踪的事实。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罗某某系被申请人童某某之妻。2011年9月28日,下落不明人童某某从女儿童小某家出走,从怀化乘火车前往辰溪,后不知所踪,经家人和亲戚朋友四处寻找未果。2012年7月17日,申请人罗某某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2015年9月24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广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仍未有失踪人童某某的消息。经家人寻找后,童某某至今下落不明。2015年申请人罗某某向本院立案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童某某死亡,本院于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寻找童某某,法定公告期为一年。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申请宣告死亡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被申请人童某某于2011年9月28日走失,至今未归。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寻找童某某,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童某某仍下落不明。申请人罗某某作为被申请人童某某的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童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教伍人民陪审员  米益成人民陪审员  钟玉涛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