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民终3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任俊江与杨保旗、李用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保旗,李用琴,任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3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旗,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用琴,女,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俊江,男,195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学锋,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涛,安阳市文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保旗、李用琴因与被上诉人任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另案杨保旗与龙双蒙、乔春环、任俊江民间借贷一案,虽然一审法院告知任俊江另行处理,但二审法院查明双方之间借款存在利息,并对借款本金及利息进行了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对该案的判决与另案的判决存在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保旗、李用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