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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09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金新强与闻红芳、干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新强,闻红芳,干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9078号原告:金新强,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诉讼代理人:王天弟,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闻红芳,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干雪红,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金新强为与被告闻红芳、干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闻红芳、干雪红立即双倍返还原告金新强定金合计280000元。二、被告闻红芳、干雪红立即返还原告金新强货款728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12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6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新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红芳、干雪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金新强增加判令解除原告金新强与被告闻红芳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闻红芳、干雪红于1997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30日协议离婚。2014年4月18日,原告金新强(乙方)与被告闻红芳(甲方)签订木材销售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七个货柜的非洲花梨木,每个货柜非洲花梨木单价84000元,合计5880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应于2014年4月18日前给付定金人民币140000元整于甲方,于出提单付清货款并提走全部货物。清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销售合同签订后,原告金新强在2014年4月18日向被告闻红芳支付合计308000元(其中定金140000元,货款168000元)。合同签订后,因被告闻红芳未履行交货义务,被告闻红芳于2014年10月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原告金新强货款50000元,另外以现金形式返还原告金新���货款45200元,合计返还原告金新强货款95200元。对于剩余款项212800元,被告闻红芳于2014年12月13日向原告金新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书的内容为“2014年4月18日张家港签订的合同闻红芳未退回金新强人民币212800元(贰拾壹万贰仟捌佰元)货款。2015年12月30日之前还50000元(伍万元整),2016年12月30日之前还清所有货款。”承诺书出具至今,被告闻红芳、干雪红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金新强与被告闻红芳于2014年4月18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二、被告闻红芳、干雪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双倍返还原告金新强定金合计235200元。三、被告闻红芳、干雪红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金新强返还货款合计190400元,扣除被告闻红芳已返还的货款95200元,尚应返还货款95200元。四、驳回原告金新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2元,由原告金新强负担419元,由被告闻红芳、干雪红负担6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人民陪审员  黄福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张昊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