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立业与董元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立业,董元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赖立业,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元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赖立业与被执行人董元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9)化经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一、被告董元光支付工程款110000元给原告,具体付款办法:在领取调解书时付款4940元(含被告应承担的受理费1940元)2000年春节前付款55000元,其中在1999年11月1日前付款30000元,余款在2000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被告董元光如不按上述确定的时间、款额支付工程款给原告,被告即按实际尚欠原告的工程款116480元计付,并从1997年3月1日至1999年3月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7.2‰的月利率计付欠款利息;从1999年3月2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及赔偿原告因追款的差旅费损失4000元。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限令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该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2执恢1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昭光代理审判员  邹大明代理审判员  陈志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小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