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8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乔冠诚与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冠诚,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乔冠诚。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冠诚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乔冠诚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36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629986.28元,其中案款2601286.28元,执行费28700元。因该账户余额不足,尚余案款25684元未扣划。嗣后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湖景置业有限公司其余账户均被其他案件冻结,暂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乔冠诚表示申请本院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乔冠诚亦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2626970.28元,已受尝金额2601286.28元,未受偿金额为25684元。综上所述,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18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彩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