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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2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夏守唐与成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守唐,成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22执575号申请执行人:夏守唐,男,汉族。被执行人:成金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守唐与被执行人成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金龙到期未主动执行。经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成金龙均无存款和财产登记信息以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成金龙于2016年10月18日在本院达成执行如下协议:被执行人成金龙于农历2017年2月份支付一部分,剩下的于农历2017年5月份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廷瑞审判员  王作军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云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