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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58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892号原告: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远太大厦17-BCD。法定代表人:李金章,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涌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群,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盛大道9号富贵世家商业A段111-112号。法定代表人:许康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裕荣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978元,减半收计2489元,由原告福建省裳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坤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