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民初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全国太与被告李国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太,李国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第1685号原告全国太,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政,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全国太与被告李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全国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全国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