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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全国太与被告李国政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国太,李国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2民初第1685号原告全国太,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国政,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全国太与被告李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全国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全国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