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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赵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1733号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赵建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国亮人民审判员  李红星人民陪审员  林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依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