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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1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辛德明与王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德明,王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辛德明,工人。被执行人王祥军,退休工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辛德明与被执行人王祥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年9月9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21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薛城区泰山路福苑小区2号楼6层601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枣房权证枣开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枣土国用(2002)字第412号)产权登记手续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辛德明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