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寇俊辉与线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俊辉,线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寇俊辉,男,汉族。被执行人线海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寇俊辉与被执行人线海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恢3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