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6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秀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秀荣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6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秀荣。再审申请人陈秀荣因诉丰县凤城镇西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关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5)徐民诉终字第00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秀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王 淳代理审判员 许祖福代理审判员 张锴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