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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坤奇与吴元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坤奇,吴元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68号原告:黄坤奇,男,195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韩军、李洪娇,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吴元斌,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原告黄坤奇与被告吴元斌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坤奇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坤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坤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熊 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伍楚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