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4执2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杨昌勇袁金奎与黄友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2494号申请执行人:杨昌勇,男,生于1971年2月8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申请执行人:袁金奎,女,生于1970年9月23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被执行人:黄友志,男,生于1988年9月14日,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昌勇、袁金奎与被执行人黄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4民初5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99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友志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昌勇、袁金奎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登记信息。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的车辆经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执行的情形;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3998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车辆被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实属被执行人有财产不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远义审判员 徐洪斌审判员 谭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