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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5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惠国平诉吴宏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国平,吴宏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25民初1493号原告:惠国平。被告:吴宏斌。原告惠国平与被告吴宏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惠国平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惠国平负担。审判员  贺军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芳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