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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4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山爱云、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爱云,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4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爱云,生于1958年12月26日,汉族,个体商户,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547076-0。法定代表人林家善,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山爱云与被执行人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谷素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67933.4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31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