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27
案件名称
姚欢与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姚欢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车路祠堂大街2号208房。法定代表人:张子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欢。上诉人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891民初26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欢诉称,原告通过天猫商城购买被告销售的法国原瓶进品红酒,共支付货款16119元,被告出具发票,后原告收货后发现被告出售的商品标签中没有标注商品所含添加剂,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给予赔偿。被告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作为网络购物的买受人,原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在淮安市××技术开发区,故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一审宣判后,广州百正利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本案系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本案中涉案合同的履行义务一方是上诉人,故无论上诉人住所地还是合同履行地,本案均应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依据该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关于管辖权的异议正确。上诉人要求将该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赵骏飞代理审判员 孙志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庞汝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