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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蒋妮娜犯诈骗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淑瑾,蒋妮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31号申请执行人蒋淑瑾,女,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蒋妮娜,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蒋妮娜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5)鲤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另案冻结被执行人蒋妮娜名下房产的产权交易、过户及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办理,现该房产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置中,本院已函请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刑初字第50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中“退出赃款人民币990274元赔偿被害人蒋淑瑾”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大华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出 征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