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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3执24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支洪杨与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潘绍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支洪杨,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潘绍军,陈美英,李伟江,石钰丽,胡莺瑛,姚长江,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4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支洪杨。被执行人: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561727—1),住所地:新昌县南明街道临城一村9幢1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姚帅锋,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绍军。被执行人:陈美英。被执行人:李伟江。被执行人:石钰丽。被执行人:胡莺瑛。被执行人:姚长江。被执行人: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93641—3),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富豪路16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姚长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支洪杨与被执行人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潘绍军、陈美英、李伟江、石钰丽、胡莺瑛、姚长江、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8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绍军、石钰丽、陈美英下落不明本案已布控,冻结了被执行人新昌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潘绍军、陈美英、石钰丽银行帐号(帐号无大额存款);现本院扣留了被执行人浙江沁箭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嘉定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及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4000万元,上款款项现暂无法提取,现各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穷尽,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李伟江、胡莺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