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3民初1800号原告:陈某,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薛某,男,195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晓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