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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1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民终1291号上诉人: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66号。法定代表人:卜新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66号。法定代表人:鲁检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锦绣北街2号金众工业小区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卢智臻,职务不详。上诉人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阳华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信和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里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岳阳华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卜新生、中建信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四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深圳华里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华里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二、判令中建信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建信和公司与深圳华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深圳华里公司承租中建信和公司的房屋,深圳华里公司支付租金,后岳阳华里公司、深圳华里公司及中建信和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深圳华里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岳阳华里公司承担,中建信和公司需向岳阳华里公司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2015年3月至4月,中建信和公司所聘请的施工人员在岳阳华里公司租赁的房屋的顶层进行中央空调外围防护栏施工时,随意将水泥块倒入下水管道,加之施工期间为岳阳雨季时节,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开裂,岳阳华里公司租赁的房屋进水,已经装修完成的装饰装修毁损且造成酒店无法继续经营,给岳阳华里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岳阳华里公司没有交租是对中建信和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的正当抗辩行为,在2015年4月7日,岳阳华里公司向中建信和公司提交了“关于因下水道排水不畅导致经营物业遭受损失的函”,期望妥善解决纠纷,但至今未收到中建信和公司的回复。中建信和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岳阳华里公司的上诉。中建信和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由岳阳华里公司、深圳华里公司支付所拖欠的租金共计38736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0000元;二、由岳阳华里公司、深圳华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建信和公司与深圳华里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2014年3月12日分两次签订三份《商铺租赁合同》,由深圳华里公司承租中建信和公司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建湘路366号中建·岳阳中心5栋112号、302号、202号商铺。租赁期限共计120个月,自2014年5月25日至2024年5月24日。该商铺仅用于经营酒店管理、高档餐饮。112号商铺的租金标准为180元/㎡/月,前三年月租金为14456;302号商铺租金为28元/㎡/月,前三年月租金为12734元;202号商铺租金为35元/㎡/月,前三年租金为15850,三个商铺以后每年每月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租金按季度支付,需提前十天支付下一季度租金,第一期支付日期为2015年5月15日。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按日租金的一倍另行支付滞纳金。保证金为112号43368元、302号38202元、202号47550元。2014年7月24日中建信和公司与深圳华里公司、岳阳华里公司签订《中建·岳阳中心商铺租赁(华里酒店)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岳阳华里公司全权履行《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相关事项,深圳华里公司不再主张原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第三条约定:主合同经营主体变更(即租金支付单位),名字由乙方名称(深圳华里公司)变更为丙方(岳阳华里公司),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法律风险均由乙方及丙方完全承担,与甲方(中建信和公司)无关。岳阳华里公司的租金交至2015年5月24日。其中112号商铺已转让给案外人唐世红,中建信和公司仅主张该商铺租金至2015年10月31日。岳阳华里公司当庭认可未交租金的情况,但称未交租金是因为中建信和公司施工垃圾导致下水管堵塞,酒店漏水,给酒店造成损失,一直未得到解决。一审法院认为,中建信和公司与深圳华里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商铺租赁合同》及深圳华里公司、岳阳华里公司签订的《中建·岳阳中心商铺租赁(华里酒店)合同补充协议》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在补充协议中,承租方由深圳华里酒店变更为岳阳华里公司,故《商铺租赁合同》直接约束中建信和公司和岳阳华里公司。现岳阳华里公司2015年5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的租金未交,虽岳阳华里公司称是因为中建信和公司的建筑垃圾导致下水管堵塞后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但岳阳华里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岳阳华里公司应提前十天支付下一季度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日租金的一倍支付滞纳金,但滞纳金的约定明显过高,应予以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故按合同约定,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的租金为129120元[(14456元+12734元+15850元)×3个月],应于2015年5月15日支付;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1月24日的租金为118037元[(12734元+15850元)×3个月以及112号商铺计算至2015年11月31日止的租金32285元],应于2015年8月15日支付;2015年11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的租金为85752元[(12734元+15850元)×3个月],应于2015年11月15日支付。以上租金共计332909元,每一期租金应自应付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依据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深圳华里公司与岳阳华里公司承担,因此,深圳华里公司应就岳阳华里公司逾期支付的租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华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一、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租金332909元,其中129120元自2015年5月16日起、118037元自2015年8月16日起、85752元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利率支付滞纳金至实际支付止,深圳市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以上租金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办理;二、驳回岳阳中建信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中建信和公司与深圳华里公司、岳阳华里公司的合同约定,中建信和公司在向岳阳华里公司提供租赁物后,岳阳华里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未支付租金则还应支付滞纳金。岳阳华里公司主张中建信和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水泥块倒入下水道,造成下水道堵塞,导致岳阳华里公司已装修完成的装饰装修毁损并造成酒店无法继续经营,给岳阳华里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岳阳华里公司没有交租金是因为中建信和置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而采取的正当抗辩行为,但其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岳阳华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94元,由岳阳中恒华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莉茜审 判 员  王欣辉代理审判员  周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孔灿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