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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高雷与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323执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雷与被执行人钱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钱静拒不履行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灵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高雷借款20万元及延期利息。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钱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执行员  韩永金执行员  徐 虎执行员  尤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