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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565-1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彭虹、安志强与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虹,安志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565-1566号申请执行人彭虹,女,汉族,1972年6月7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湖北盛奇冶金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北省潜江市。申请执行人安志强,男,汉族,1959年9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天津路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何进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进平,男,汉族,1976年1月5日出生,湖北省潜江市人,住湖北省潜江市。本院在执行彭虹、安志强与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何进平一案中,经查,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有装修及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民盛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及物品(详见民盛酒店装修等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十楚鉴字(2015)第028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