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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方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04执972号被执行人:方凯,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兴文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方凯犯盗窃罪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韵欣第1页共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