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操花凤与袁慧杰、张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慧杰,张众,操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慧杰,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众,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袁慧杰丈夫。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操花凤,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慧杰、张众因与被上诉人操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