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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操花凤与袁慧杰、张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慧杰,张众,操花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2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慧杰,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众,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袁慧杰丈夫。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殷江峰,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操花凤,女,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程立鸣,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慧杰、张众因与被上诉人操花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裴红卫审 判 员  吕建伟代理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