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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李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847号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吕某某,系该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系该单位司法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某,甘肃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诉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渭源县xx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谢海燕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庆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