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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583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德才,章静,李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83执6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1007-4。法定代表人XX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德才,男,生于1951年8月7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被执行人章静,女,生于1954年6月30日,汉族,经商,住址同上。系李德才之妻。被执行人李艺鹏,女,生于1979年3月1日,汉族,经商,住枝江市。系李德才之女。申请执行人湖北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德才、章静、李艺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德才、章静、李艺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5695602.78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0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