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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宝军与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军,陈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8民初3731号原告:王宝军,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刘志玉,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礼,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职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军诉被告陈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67元,由原告王宝军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月审 判 员  杜文龙人民陪审员  张洪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