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6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通张某甲与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通张某甲,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民初6390号原告张通张某甲,男,汉族,1982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高扬,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俊良张某乙,男,汉族,195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乔桂连乔某某(曾用名乔桂莲),女,汉族,195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张通张某甲诉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2016年10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在本院产业���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通张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扬,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6日,原、被告签订赠与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自愿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冷炕庄新村西村18号的房屋一套无偿赠与给原告张通张某甲,原告张通张某甲也同意接受此赠与的房产。因该赠与房屋所坐落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被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故原告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诉讼费原告自愿承担。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辩称:两被告自愿将房屋赠与给原告。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原告张通张某甲与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双方签订赠与合同一份,合同主要载明:“甲方张俊良张某���、乔桂连乔某某决定将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冷炕庄新村西村18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4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张通张某甲,乙方张通张某甲同意接受此赠与。”合同签订后,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已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通张某甲使用,该房产现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另查明,涉案房产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商集建土籍字第03058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土地使用者为乔桂莲,用地面积为138.432平方米。原告张通张某甲系两被告儿子,原告张通张某甲与两被告均系梁园区冷炕庄新村西村村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1、原、被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各一份。2、赠与协议一份。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建筑许可证两份及双方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自愿将位于商��市梁园区冷炕庄新村西村18号的房屋赠与原告张通张某甲,虽然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但原告张通张某甲与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系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原告张通张某甲与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应属有效。原告张通张某甲要求确认合同有效,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张通张某甲与被告张俊良张某乙、乔桂连乔某某于2016年1月6日签订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冷炕庄新村西村18号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通张某甲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鹏 来源: